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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取消“企业注册名称审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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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防水网网址:http://www.xjgfs.com

目前,我国“注册企业”的数量快速增长,可是企业起名字越来越难,重名度太高,形成了“起名难、效率低”的问题,拉长了企业注册的时间,是企业便捷准入的突出问题。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是企业名称审核制度的重大改革,明确提出了企业注册便利化的实质性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对比系统,以后,企业注册再也不用等待“名称审核”了,一次性通过!是企业投资注册新项目、地方做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变革,对此重点内容分享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


在去年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省、市级名称库及所辖区县名称库不实行统一开放的,应当建立本省市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方便查询。要制定查询指南,对开放范围、查询方法、申请流程等予以规范,并在查询页面予以公开。


(二)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


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同时,对企业名称申请内容、条件等进行规范,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系统),并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三)提供筛查提示服务


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1、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依据或者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


2、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涉及限用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的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3、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的风险,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二、全国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各地要结合比对系统建设和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流程进行合理优化,精简材料,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申请流程


各地要把比对系统的建设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经过比对系统筛查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必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简化审核流程


对于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驳回,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后,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三)简化登记流程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应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四)试行自主申报


鼓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区,探索通过地方性立法途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等法律制度。



三、强化名称争议调处,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各地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有效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维护良好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一)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争议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


(二)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


各地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