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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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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结合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经研究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各地有何意见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反馈。联系人:杨雅清,联系电话:0591 -87072826。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试行)》(附件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导则
(试行)
编写单位:厦门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参编单位:福州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明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南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审查单位: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前言 1.1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技术工人岗位自行培训考核发证试点企业的通知》(闽建人[2015]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创新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考核机制,认真做好我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建筑企业自有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1.3 经省住建厅公布认定的建筑企业发放的住建部版《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与省住建厅发放的同类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用于本企业申报资质、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人员持证上岗等,可用于建筑工人工资水平核定依据。 2 术语 2.1 职业技能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按照所涉及的技术能力要求,职业技能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 2.2 职业技能考核等级 2.2.1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类别(等级),按照国家住建部的规定,分为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2.2.2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等级应符合以下相应的要求: 1 普工:应能完成非技术工种工作,或未达到初级工职业技能等级水平的建筑工人。 2 初级工:应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识别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能够安全操作简单的本工种机械设备并进行例行保养。 3 中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区分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能操作简单的本工种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4 高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工。能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能操作较为复杂的本工种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5 技师: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技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能按照用户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能操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6 高级技师: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2.2.3 建筑企业对自有建筑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的等级为: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2.3 培训考核工种 2.3.1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种及代码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要求办理(详见附件1)。 2.3.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先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再按本导则要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理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及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 2.4 职业技能标准 2.4.1 钢筋工、砌筑工、防水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木工、建筑油漆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等9个工种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住建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 2.4.2 其他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3 培训考核企业条件 3.1 根据省住建厅对自行培训考核发证试点企业工作要求,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发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有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管理机构、具有专职管理人员; 2 建立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3 具备专业培训师资和企业考评员; 4 制定培训考核计划表。 3.2 鼓励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3.3 鼓励建立满足工种培训考核要求的实训基地。 4 申报培训考核人员条件 4.1 申报培训考核人员应是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施工生产作业人员,其中项目班组长和生产技术骨干应优先培训考核取证。 4.2 施工生产作业人员申报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具备同等学历。 2 满足以下工作年限及年龄要求: ——初级工 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见习)3年以上;男性年龄在21--60周岁之间,女性在21--50周岁之间;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作业的工种,男性年龄在21--55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21--45周岁之间。 ——中级工 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男性年龄在23--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23--50周岁之间;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作业的工种,男性年龄在23--55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23--45周岁之间。 ——高级工 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男性年龄在26--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26--50周岁之间;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作业的工种,男性年龄在26--55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26--45周岁之间。 5 师资、考评员管理 5.1 师资管理 5.1.1 培训考核企业应建立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师资队伍,可从本企业或行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1.2 理论知识培训师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 中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3 熟悉并掌握授课工种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5.1.3 操作技能培训师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2 具有本工种10年以上工作经历,为企业一线生产作业技术骨干; 3 熟悉并掌握授课工种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5.2 考评员管理 5.2.1 考评员分企业考评员和行业考评员两种。 5.2.2 企业考评员是指在本企业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的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5.2.3 企业考评员由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合格,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认定。 5.2.4 企业考评员条件如下: 1 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 应满足以下专业或岗位资格之一: ——初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建筑行业相应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施工员、质检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 ——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3 熟悉掌握所考评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考核程序,具备编制相应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题目能力,能完成本企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工作。 5.2.5 行业考评员是指在本省建设行业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指导、检查、审核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的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5.2.6 行业考评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公布认定。 5.2.7 行业考评员条件如下: 1 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 应满足以下专业或岗位资格条件之一: ——中级以上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建筑行业相应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3 熟练掌握所考评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考核程序,具备编制相应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题目能力,具备审核企业报送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题目的能力,能完成本行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工作。 5.2.8 具有省人社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证书(建筑类)的考评员,可直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确认为行业考评员。 6 考核办法 6.1 考核内容 6.1.1 普工考核内容为安全生产,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6.1.2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部分,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安全生产成绩合格且总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6.1.3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权重中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职业技能权重表(%)
6.1.4 安全生产权重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安全生产权重表(%)
6.1.5 理论知识权重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在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理论知识权重表(%)
6.1.6 操作技能权重中,生产操作技能、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创新和指导,在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操作技能权重表(%)
6.2 考核方法 6.2.1 企业应根据各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选取相关教材(推荐教材目录见附件2)、制定企业培训考核大纲,编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题库,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建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训考核大纲、考核题库后,按统一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6.2.2 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1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 安全生产考核试卷题型为判断题和单选题。 3 安全生产考核考评员(或监考)与考生配比为1∶25,且不少于2人。 4 安全生产考试场所参照标准教室,可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 6.2.3 理论知识考核方法同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6.2.4 操作技能考核方法 1 操作技能考核采用以下四种方式之一: ——现场实际操作考核:考评员根据考核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实操考核技术文件,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技术文件要求完成实操作业,考评员对其生产作业过程及产品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3)。 鼓励企业按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制作各工种实操产品示范样板,用于现场实操考核。 ——面试考核:考评员根据考核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对申报人员就工种作业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施工图纸、验收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等知识进行口头问答,并做好记录(见附件4)。根据各工种技术复杂程度不同面试题目数为5—8题。 ——成果考核:考评员对申报人员在作业现场完成的或已完成的建筑实物产品进行质量评定后,结合考核工种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考核确认并做好记录(见附件5)。 ——劳动竞赛:参加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竞赛的选手且成绩合格者,企业可发放劳动竞赛规定工种等级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竞赛机制,定期开展劳动竞赛,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设置比赛标准,参加选手成绩合格者,企业可发放劳动竞赛规定工种等级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 2 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方式时,时间为120~240分钟。 3 操作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不少于1∶10,且不少于2人。 4 操作技能考核可在企业的实训基地或满足操作技能鉴定要求的工地进行,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 工作流程
7.1 培训考核资料填写 7.1.1 《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申报表》(每人1份,见附件6); 1 申报人员同底彩色两寸照片2张(1张粘贴于《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申报表》;1张粘贴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 2 申报人员有效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按范例格式粘贴于《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申报表》规定处,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 本表由企业对内容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 7.1.2 《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人员汇总表》(1份,见附件7) 1 班组长、施工员、质检员、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单位负责人需本人签字。 2 施工员、质检员、项目经理需附本人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普工:总成绩=安全生产成绩。 4 初级工:总成绩=安全生产成绩*10%+理论知识成绩*10%+ 操作技能成绩*80%。 5 中级工:总成绩=安全生产成绩*10%+理论知识成绩*15%+ 操作技能成绩*75%。 6 高级工:总成绩=安全生产成绩*10%+理论知识成绩*20%+ 操作技能成绩*70%。 7.1.3 《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种等级分布表》(1份,见附件8); 7.1.4 申报人员所在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的岗位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2 组织培训 7.2.1 企业进行考核前应组织技术工人参加不少于36学时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7.2.2 培训可以采用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等办班形式。针对岗位工种不同,采用基地集中培训、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教学视频播放等各种教学模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生产结合实施。 7.2.3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可开设网上培训课程,吸收社会教育资源,实现优秀培训教育资源共享。 7.2.4 企业应做好培训资料归档并由授课老师签字确认。培训归档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 培训课程表; 2 考勤登记表; 3 培训过程记录(可采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 7.3 安全生产考核 根据本导则第6章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7.4 理论知识考核 根据本导则第6章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核。 7.5 操作技能考核 根据本导则第6章要求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7.6 数据录入与上报 7.6.1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结束后1周内,企业应将本批所有培训考核资料录入电脑,作好培训考核信息化管理。 7.6.2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结束后1周内,企业应将本批培训考核人员《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7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培训考核人员资料后,1周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7.8 证书打印 7.8.1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统一印制。 7.8.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做好本地区代码编制工作。 7.8.3 建筑企业根据培训考核人数,正式行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空白合格证,自行打印、盖章和发放。 7.9 资料归档 培训考核纸质资料由企业自行保管,保管期不少于两年。 8 信息化管理 8.1 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准确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规范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管理。 8.2 鼓励自行开发或使用专业科技公司开发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厅“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用科技手段进行人员信息化管理,进行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培训考核企业、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企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发证信息报送住建部统一公布。 9 附则 9.1 企业可按本导则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也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培训考核,证书由委托企业自行发放。 9.2 企业职工经培训和鉴定取得人社部门发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政培训经费补贴(相关文件见附件9、10)。 9.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企业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估,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所颁发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考核发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9.4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 1、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种及代码 2、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推荐教材 3、建筑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记录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4、建筑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记录表(面试考核) 5、建筑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记录表(成果考核) 6、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申报表 7、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人员汇总表 8、福建省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种等级分布表 9、福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10、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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